8月29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获悉,由于近期国内电煤价格大幅度上涨,新疆部分煤矿通过降低煤质等手段变相提高电煤价格。保持煤炭价格相对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决定电煤、热煤按发热量计价。
据介绍,在新疆范围内不分国有煤矿和地方煤矿,5000大卡/千克的发电和供热用煤出矿价格不得超过100元/吨(含税价格,下同),发热量每增加或减少100大卡/千克,出矿价相应提高或降低3元/吨;南疆各地州及哈密地区的发电和供热用煤出矿价格最高不得高于110元/吨,其他地区最高不得高于120元/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同时要求新疆各煤炭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保证电煤、供热用煤价格稳定和发电、供热企业生产的需要。按照煤炭发热量严格执行临时干预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据了解,去年为防止煤价波动过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7年8月25日至2008年4月15日对新疆范围内的电煤、热煤和居民生活用煤实施临时限价干预措施。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用户已签订供销合同的,双方继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煤炭价格。